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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生产企业如何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点击次数:23485    发布时间:2013-8-9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一、确定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一)确定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已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应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最近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在2013年8月1日后新启用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已启用电子账册的,应于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若电子账册尚未报核过,则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2)企业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应于电子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其2013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3、过渡期未核销手册的清算
2013年8月新系统上线后,企业在进行计划分配率备案申报时,有未核销手(账)册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会自动根据已确定的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和前期已申报免抵退税出口明细数据,按新实耗法计算出不予免征与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简称“两个抵减额”),与原申报的两个抵减额进行比较,计算出应调整的两个抵减额的差额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
因此,对有在用手(账)册、未核销手(账)册的企业,应在2012年8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其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同时将《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反馈给企业。企业将两表的反馈信息同时读入系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其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计算出来的“两个抵减额”,在下个申报期自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退税部门应督促企业将税务机关反馈的两表数据及时读入申报系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二)确定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
1、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上年度有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参照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以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确定本年度计划分配率,并于上年度手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或新手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年度无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年度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册的,应于新启用进料加工手册并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计划分配率。其年度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
2、电子账册计划分配率的确定。
(1)上年度有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参照2013年度计划分配率确认办法。2014、2015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电子账册核销审核通过的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
(2)上年度无进料加工电子账册报核周期核销且有在用电子账册的,2014、2015年度计划分配率由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自动延用上一年度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电子账册的,2014、2015年度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账册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企业应于新账册启用后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三)确定2016年及以后年度的计划分配率
自2016年度开始,确认年度计划分配率严格按照12号公告的办法执行。
1、企业在上一年度有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的,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年度核销后,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业务免抵退税核销表》中的“上年度已核销手(账)册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本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2、企业在上一年度无进料加工手(账)册核销且有在用手册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将自动延用上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无需进行人工确认。
3、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未启用过进料加工手(账)册的,应于新启用手(账)册的实际发生首笔出口业务次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确定年度的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新启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年度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新启用手册计划进口总额/计划出口总额*100%;新启用电子账册的年度计划分配率为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出口总额*100%。
(四)《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填写规则
进料加工企业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时,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使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通关手册复印件;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电子账册号、启用第几次报核周期、报核周期起止日期、最近一期已报核周期的实际进出口总额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出口总额等)。并按以下要求录入《备案表》:
1、进料加工手(账)册号:首次填报《备案表》时,对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期间已办理过核销的,填写已核销的全部手(账)册号。其中虚拟手(账)册核销的填写虚拟手(账)册号。系统录入时可通过“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录入”模块的“采集备案”确定已核销手(账)册号。上述期间未办理过核销的但有在用手(账)册的,填写在用手(账)册号。没有在用手(账)册的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按照企业2013年6月16日以后首份进料加工手册号填写。2014年、2015年需要再进行手册计划分配率登记的《备案表》填报规则,待总局明确后另行制定。
注意:进料加工手(账)册号的填写规则是根据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设置确定的。2013—2015年度进料加工计划进、出口总值及年度计划分配率的确定还是按照本办法第一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
2、计划(备案)进口总值:
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实际“进口总额”填写。
有两个以上应备案手(账)册的,应将用于计算计划分配率的计划进口总额填写在第一个应备案的手(账)册数据下,其它应备案手(账)册的计划进口总额栏录入0。
3、计划(备案)出口总值:
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出口总额”填写。
有两个以上应备案手(账)册的,应将用于计算计划分配率的计划出口总额填写在第一个应备案的手(账)册数据下,其它应备案手(账)册的计划出口总额栏录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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