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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制存货的税务处理
点击次数:1355    发布时间:2015-4-8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现将其整理如下: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

自制存货是指制造型企业的产成品、在产品或半成品,其成本核算在会计上有一系列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进行规范;而企业所得税法并无单独的针对自制存货成本规定,而是分散于其他相关规定中。现将其整理如下:

1、领用原辅材料成本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2、直接人工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均以实际支出为限。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应取得工会经费的专用收据。

3、借款费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另外涉及借款费用扣除的,还有如下税务规定:

①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②财税[2008]121号规定:向关联方支付利息需要考虑企业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及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水平,超过债资比例和利率水平部分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③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按财税[2008]121号规定办理;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资料编辑:深圳会计实务培训先行者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相关链接: 存货发出的四种计价方法及举例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118.html

关于生产企业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问题

http://www.123665.com/ask/article-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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