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免抵退”流程设计存在缺陷?
一、企业情况:
A企业为生产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自产货物经营有国内销售和出口销售。仅仅在2010年4月有一笔出口,其他月份均为国内销售。
我们在操作免抵退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企业会计账“应交增值税”科目显示7月末留抵374万元,与7月“免抵退” 5月“免抵退”系统内部增值税申报表采集余额一致,但与增值税7月日常申报表数据不符,因为7月30日补缴的税款374万元在增值税申报表第37栏反映,不参与当月增值税计算,日常申报表反映7月留抵0元。
请问:2010年7月30日补缴税款374万元,已经在6月日常申报中减少了当期进项税374万元,属于重复征税,我们认为应该退还企业374万元增值税或抵减以后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但检查整个操作过程,企业和税局的都是按相关规定处理的,疑问:是不是“免抵退”流程设计存在缺陷?
二、4月销售及采购情况:
2010年4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3000万元,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0万元,内销产品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为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额为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免、抵、退”计算结果:
1、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2、计算当月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51-(510-48)= - 411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0,因此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11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及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本月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11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三、5月销售及采购情况
2010年5月份内销产品销售额2500万元,销项税为425万元,本月没有出口,当月进项税额为0,上月留抵税额411万元。
1、5月增值税日常申报:
5月应纳税额=425-411= 14万元
2、5月“免抵退”系统内部增值税申报表采集:
项目 4月 5月
免抵退销售额 2,400.00 -
免抵退累计销售额 2,400.00 2,400.00
不得抵扣税额 48.00 -
不得抵扣税额累计 48.00 48.00
销项税额 51.00 425.00
进项税额 510.00 14.00
上期留抵税额 - 411.00
进项税额转出 48.00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360.00
检查应补税额 -
应抵扣税额 462.00 51.00
实际抵扣税额 51.00 51.00
应纳税额 - 374.00
期末留抵税额 411.00 0
四、6月销售及采购情况
为了简化说明,2010年6月份内销产品销售额1000万元,销项税为170万元,本月没有出口,当月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上月留抵税额0。
1、2010年6月28日接到税局4月免抵退审批结果:2010年4月应退税额360万元。
2、2010年7月12日增值税6月日常申报,根据接到的正式审批结果,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入360万元(实际是交大龙山软件自动填入的,无法修改),当月应纳税额:170-(100-360)=430万元,申报并交纳了税款430万元。
3、4-7月“免抵退”内部增值税申报表采集:
项目 4月 5月 6月 7月
免抵退销售额 2,400.00 -
免抵退累计销售额 2,400.00 2,400.00 2,400.00 2,400.00
不得抵扣税额 48.00 - - -
不得抵扣税额累计 48.00 48.00 48.00 48.00
销项税额 51.00 425.00 170.00 -
进项税额 510.00 14.00 100.00 374.00
上期留抵税额 - 411.00 - -
进项税额转出 48.00 -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360.00 - -
检查应补税额 - - -
应抵扣税额 462.00 51.00 100.00 374.00
实际抵扣税额 51.00 51.00 100.00 374.00
应纳税额 - 374.00 70.00 -
期末留抵税额 411.00 - - 374.00
五、7月销售及采购情况
为了简化说明,本公司7月出口、内销、采购均为0
1、2010年7月28日接到税局5月免抵退审批结果:2010年5月免抵退应补税374万元,限定在8月11日前交清,否则按日征收滞纳金。
2、2010年7月30日按照通知交纳了应补税款374万元。
3、问题:
企业会计账“应交增值税”科目显示7月末留抵374万元,与7月“免抵退” 5月“免抵退”系统内部增值税申报表采集余额一致,但与增值税7月日常申报表数据不符,因为7月30日补缴的税款374万元在增值税申报表第37栏反映,不参与当月增值税计算,日常申报表反映7月留抵0元。
请问:2010年7月30日补缴税款374万元,已经在6月日常申报中减少了当期进项税374万元,属于重复征税,我们认为应该退还企业374万元增值税或抵减以后月份的应交增值税,但检查整个操作过程,企业和税局的都是按相关规定处理的,疑问:是不是“免抵退”流程设计存在缺陷?
建议:
1、 修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两表衔接” 纳税人操作手册》,日常申报增值税,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5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填写上月免抵退系统中的应退税额。例如:深圳5月增值税时,填写4月份的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这样操作,就不存在多交税款问题。
2、 若不修改《免抵退税生产企业“两表衔接” 纳税人操作手册》,免抵退审核的正常免抵退补税,应允许进入当月日常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增加留抵金额。这样也能解决企业多交税款确无法退还和抵减,确保会计账与增值税申报表一致。
以上观点妥否?谢谢赐教!期待您的答复!
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应纳税额<0,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当期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合计数。也可理解为“当期应纳税额<0时” 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等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应理解为当期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 3、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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