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1-10-25 22:02:00投诉
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写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7行≤第6 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 (1)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减免所得税额=第4行×(法定税率25%-过渡税率);过渡税率按照国发〔2007〕39号文执行,分别为:2008年为18%;2009年为20%;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为25%;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第4行 ×(法定税率2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20%); (3)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减免所得税额=第4行×(法定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15%); (4)定期减免税优惠:填写按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 (5)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填写按规定实际享受的减免税额。 对于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本行填写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应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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