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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2-07-16 08:44:00

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因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和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在当年汇算清缴时做了纳税调整,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和残值比例。请问当一项资产从2008年以前一直使用到现在,对于2008年之前已经被纳税调增部分该如何做出处理?被调增部分可以在以后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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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07-16 08:54:00投诉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欢迎您再次提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www.1236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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