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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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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4-12-13 09:17:00

因经营地址变动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税务登记的,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一般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变动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税务登记的,其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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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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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12-13 09:27:00投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 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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