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1-14 09:34:00投诉
自2014年7月1日(税款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的,其随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缴费)期限由一个月调整为一个季度。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消费税附征的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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