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3-06 10:02:00投诉
为贯彻“公平税负,平等纳税”的原则,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特区的实际,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特区企业生产、经营的收入,统一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38号)深圳没有转发该文,按原政策执行。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深圳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征收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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