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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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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3-07 09:22:00

残疾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超过免税标准的部分如何处理?
残疾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超过免税标准的部分能否按“工资薪金所得”享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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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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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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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3-07 09:33:00投诉

    对于残疾人、孤老、烈属的个人所得,可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稿酬所得可先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再按本条规定计算减征的数额。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以,对于残疾人取得上述所得,可按规定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59号)的有关规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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