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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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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4-17 09:20:00

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如何处理?
出口企业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应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收汇凭证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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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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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4-17 09:35: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六、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出口企业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的,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一、本公告的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第(三)项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暂不包括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本公告的出口企业,不包括委托出口的企业。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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