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5-04-23 09:31:00投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9号)的规定:“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派遣企业和接收企业应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备案、税款申报及其他涉税事宜。
……
八、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二、《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
- 从事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允许的贵金属
- 已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生产企业
- 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
- 何时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
- 小额合同在网上进行备案后是否需要
-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是
-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什
- 对已被认定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何时
- 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如何界定?
-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
- 如何删除已注册的用户?
- 申报第一季度所得税B类报表时,填写
- 为何纳税人登录门户网站在“税务文
- 申请使用电子报税是否需要到税务机
- 一个体独资企业,3月取得税务登记证
- 深圳市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 采取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方式的纳税人
- 公司变更需要哪些资料??(工商局
- 如何在地税下载安装驱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