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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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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5-06 09:29:00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补充资料?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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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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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5-06 09:41:00投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
……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
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十六)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
(十七)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
2.出口发票
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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