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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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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5-23 10:00:00

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逾期未提供应如何处理?
属于远期收汇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逾期未提供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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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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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5-23 10:14: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一、其他规定
……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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