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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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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5-06-19 09:27:00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车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需要补缴税款?
城市公交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共汽电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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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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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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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06-19 09:36:00投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规定:“二、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规定:“五、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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