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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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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1-15 09:44:00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是否要并入企业收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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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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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1-15 09:46: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分配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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