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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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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0-09 08:47: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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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0-09 09:10:00投诉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公约》批准书,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约》适用于根据我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烟叶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
  二、我国税务机关现阶段与《公约》其他缔约方之间开展征管协助的形式为情报交换,有关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执行。
  三、以下事项属于《公约》批准书中我国声明保留内容:
  (一)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二)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
  (四)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四、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五、本公告与《公约》同时开始执行。
  六、《公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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