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税机关应根据综服企业退税管理类别,采取什么措施办理退(免)税?
答:(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2.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3.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4.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2.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1.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2.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3.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必须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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