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0-28 09:56:00投诉
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第四条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学易教育深圳会计指导中心,专业从事会计实务、纳税实务、出口退税培训,报名联系
QQ1125376054汪先生
QQ3418201153赵小姐
QQ1139317351赵先生
深圳精理税务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专业代理工商登记、记账报税,
联系人:汪小姐
手机:13798325967
微信:13798325967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
-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支机构适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
- 居民企业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
-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第六项
- 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
- 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
- 软件企业常见的所得税问题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热点:税前扣除
- 企业所得税热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 软件及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国家
- 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关注点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
- 动漫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
- 小微、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