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服务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建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11%。
2.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确认销售额?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6.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7.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9.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0.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1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2.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何计算应预缴税款?
答: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3.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能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深圳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代开发票?
答:本市小规模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税款后,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15.异地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深圳国税局预缴税款吗?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规定,异地纳税人来深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6.深圳本地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应预缴税款?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二)》规定,深圳本地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17. 自然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申报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8.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同时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钢架构等),应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规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19. 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规定,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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