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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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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8-27 08:47:00

哪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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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8-27 09:17:00投诉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解读】本条对纳税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了列示。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提供方、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开具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 制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税控设备开具,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提供方、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转让方取得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 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 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4.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 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从实际操作层面理解上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停止使用期限。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运输 企业,自 2016年1月1日起,最晚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运专票。货运专票停止使用后, 不能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也就是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存在一个并轨期,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同时存在,都可 以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本次全面营改增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因此本次新纳入营 改增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应注意,取得的开票时间 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货运专票经认证后仍可抵扣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开票 时间为2016年7月1日之后的货运专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退回开票企业重新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 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 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这意味着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 自2015 年11月1日起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不是增值税扣税凭证,只是当做“发票清 单”适用。第三,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使用后,2016年7月1日以前开具的货运 专票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还可以认证抵扣的,企业实务操作中应尽快将货运专票认证 完。例如,收到运输企业开具的开票日为2016年6月16号的货运专票,即使该类发票在2016 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但在2016年11月份还是可以认证抵扣。
    (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旧机动车除外)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般纳税人从机动车零售商购入新车时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用于车辆注册 上牌、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 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纳税人购入新机动车用于批发零售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 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 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 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 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 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 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委托代理进口的,对代理进口单位与委托进口单位,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 件的单位抵扣。专用缴款书号码第19位应为“-”或“\”,第20位应当为“L”。如果是其 他字符如A、C、I、Y、V,则不属于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抵扣。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 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 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存在如下5种情况: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 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137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 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 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 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 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买价×扣除率。 向批发零售商购买农产品,或者向农业生产者购买非自产农产品,不得开具收购发 票。 (五)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 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 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再执行现行税法 规定的按照购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完税凭证 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 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 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共五类。 五、进项税额的补充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做出了补充规定: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 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 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 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 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进项税额有关政策: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 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 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 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 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 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 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销售服务、无形 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 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专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对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问题做出了专 门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 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 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 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 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二)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 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 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 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 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 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 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 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 进项税额,允许于销售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 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 待抵扣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 当期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对不同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其待抵扣进项税额。 (八) 纳税人分期抵扣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应据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九) 纳税人应建立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台账,分别记录并归集不动产和不动 产在建工程的成本、费用、扣税凭证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留存备查。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动产和 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应在纳税人建立的台账中记录。 (十)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抵扣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综合总局2016年第15号公告上述条款的理解,执行中注意三点: 1.“第一年”指的是连续12个月,不是公历年。即2016年5月取得的不动产进项,“第 一年”是到2017年4月,不是到2016年12月; 2.“第二年”指的是第13个月起; 3.每年可抵扣进项在第一个月全部抵扣。
      举例说明: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6年5月1日购入并按不动产核算的厂房1000万元(不 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110万元,则2016年5月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不动产  1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     贷:银行存款  1110万 2017年5月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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