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和检查中,发现一般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暂停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即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令其整改。
“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未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2.为准确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3.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的。
(二)暂停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需申请恢复资格的,应在经整改后,满足规定
条件的当月,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文书受理岗递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申请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
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
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跨区迁移
在深圳市范围内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具体办理流程为:
(一)迁移的一般纳税人应在税务登记变更时,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领购簿,注销防伪税控设备的登记资料后,税务机关予以办理资格迁移手续。
(二)迁入地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为迁入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发售和税控设备的发行事项。
四、总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在批准汇总申报的当月,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生效(由系统自动赋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分支机构被取消汇总申报资格后,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