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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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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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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8-30 08:45:0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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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8-30 09:08:00投诉

(一)变更发行
  纳税人领购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后,将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设备:①企业名称;②税务登记代码;③开票限额;④购票限量;⑤购票人员姓名、密码;⑥开票机数量;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纳税人发生上列第①、③、④、⑤、⑥、⑦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②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一照一码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
(二)丢失被盗处理
纳税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开票设备的安全,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和专用发票应分开专柜保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
告公安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材料:
      1.《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如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纳税人报案,提供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回执。对公安机关确实不受理且不提供不受理回执的,纳税人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丢失被盗后,再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3.有关新闻媒体发布声明作废(注明企业名称、专用设备编号、丢失被盗时间等)的公告。
(三)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软、硬件。
(四)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1.因保管不善或擅自拆装专用设备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2.携带系统外出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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