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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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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9-10 08:57:00

境外所得征税的征收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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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9-10 14:17:00投诉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财税字[1997]116号)还对境外所得的有关申报和缴税管理做出了规定。

  (一)纳税年度和申报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二)税款预缴和清缴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应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分开进行,年终汇算清缴合并进行,即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纳税人应于次年1月15日之前预缴全年应交税款。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和境内的所得,合并统一进行汇算清缴。

  (三)税收证明

  2005年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明确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时,纳税人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税收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如何开具税收证明等问题。

  1、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2、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3、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

  (四)税务登记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7号令) 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 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附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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