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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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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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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9-18 08:52:00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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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09-18 09:30:00投诉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l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36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国科发火【2008】705号《做好200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信部联科【2009】232号《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的通知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二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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