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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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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9-24 12:47:00

《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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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9-24 13:05:00投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补缴及追征期限规定如下:
一、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三、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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