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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以下简称网上申报)的管理,方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在其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经“一窗式”比对通过后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缴纳方式。

 

第三条  网上申报实行自愿原则,税务机关引导鼓励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和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五条  网上申报统一使用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软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  市局流转税处负责组织实施网上申报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上申报软件税务端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网上申报备案岗、网上申报受理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复核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网上申报备案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

 

2.负责办理注销纳税人网上申报资格的有关事项;

 

3.负责发放注册码;

 

4.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前,将当月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网上申报纳税人名单在网上申报系统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并将《备案表》(第一联)移交给管理科归档。

 

(二)网上申报受理岗

 

1.负责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业务;

 

2.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异常情况处理岗

 

负责申报、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

 

(四)复核岗

 

负责对比对结果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工作。

 

第三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申请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委托DAI扣税款协议书》(查验后退回);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备案表》(见附件一)。

 

备案手续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申报备案手续后,取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于次月的申报期开始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如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或要求终止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填写《申请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二),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其网上申报方式的使用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注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申报方式登记表》(见附件三),强行注销其网上申报资格。

 

(一)注销税务登记;

 

(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条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受理申报数据成功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抄报税。抄报税成功后,网上申报受理岗通过网上申报受理平台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申报完成。

 

非防伪税控纳税人在网上申报受理成功后,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申报完成。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办理网上申报前,必须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网上申报,申报期为每月1日起至10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防伪税控纳税人申报完成的时间以抄报税成功后,网上申报受理岗通过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的时间为准。非防伪税控纳税人申报完成的时间以在网上申报受理成功后,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申报后可即时查询申报受理结果。如系统显示“申报受理不成功”,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的信息修改申报数据并重新申报。系统显示“申报受理成功”后,纳税人发现申报数据有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应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作废申报,之后再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第十四条  网上申报受理成功的纳税人应在当月申报期内携带税控IC卡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抄报税事项。网上申报受理岗通过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对申报数据进行“一窗式”比对。经比对通过并扣缴税款成功后,申报完成,网上申报管理岗将税控IC卡退还纳税人。

 

如有异常情况,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经“一窗式”比对不通过的,网上申报受理岗应暂扣纳税人税控IC卡并立即移交给异常情况处理岗处理。

 

异常情况处理岗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实对照,属合理异常的,解除异常,将税控IC卡退还纳税人。属其他不符的,按照“一窗式”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二)经“一窗式”比对通过但因银行存款余额不足而无法成功扣款的,网上申报受理岗暂扣纳税人税控IC卡。纳税人应及时在约定银行帐户存入足够缴纳税款的金额,由网上申报受理岗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网上申报受理岗将税控IC卡退还纳税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事宜,其工作程序与纸质申报程序一致。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申报;

 

(三)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

 

(四)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稽核,需进行人工干预;

 

(五)有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申报;

 

(七)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提前进行当月的抄报税以及纳税申报;

 

(八)国税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八种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确认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五章  资料与数据管理

 

第十六条  网上申报受理成功的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打印一套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要求的申报资料,经法人DAI表签字并盖章确认,于抄税时报送。网上申报受理岗负责接收并核对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是否完整无缺。

 

非防伪税控纳税人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前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  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将收集到的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移交给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  数据处理中心在收到纸质申报资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使用二次校验系统录入增值税申报表关键数据项,与纳税人网上申报的数据进行校验。按天生成“申报不符纳税人名单”,发送至各区(分)局管理科进行申报数据的核实工作。

 

第六章  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市局信息中心和技术服务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网上申报系统税务端进行维护,确保网络二十四小时畅通,并做好数据备份。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需由技术服务单位提供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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