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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有:
   (1)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属于正常经常性活动,形成的租金收入或转让增值收益确认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但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是与经营性活动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
    将某个项目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首先应当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其次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该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用于出租的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或者用于资本增值的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企业确定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需要进行职业判断,判断时需要考虑相关市场因素的变化。
    2、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实际成本进行计量。成本不能可靠计量,就无法予以确认。
    3、该投资性房地产为可靠房产商提供。
价值涵义:
本科目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包括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采用成本模式,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核算。
    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中计量;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科目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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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投资性房地产
贡献者: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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