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您的位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 会计百科 >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但合同只约定发货后3个月为账期,请问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但合同只约定发货后3个月为账期,请问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规定:(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所以,企业应以发货时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编辑词条  浏览次数:1次  编辑次数:4次  推荐次数:83次  历史版本  打印
标签:纳税人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但合同只约定发货后3个月为账期请问如何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贡献者:zdd555626
参考资料:无
本词条对我有帮助83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尤其在实务操作、涉税问题)
建议您在选择下面方式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我要搜索相关问题:   
查看更多相关词条...
    暂无
正在载入评论, 请稍候...

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免费在线咨询问题

  • zab
    积分:17494
    回答:1082次

  • younger
    积分:370
    回答: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