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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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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制定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涉及纳税人遵从税法情况和接受税务机关管理情况,具体包括税务登记情况、纳税申报情况、账簿凭证管理情况、税款缴纳情况、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等,根据这些情况划分的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设置A、B、C、D四级。税务机关积极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税务机关注重对纳税信用等级结果的应用,健全纳税信用分析制度,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区分不同风险级别,合理调配资源,实施分类管理。对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C级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从严审核审批。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采取对C级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还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税务机关通过对不同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分类管理,促进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并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促进全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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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信用管理
贡献者: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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