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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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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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