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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470)的规定,深圳外贸企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操作如下:

  一、出口企业申报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时,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原币代码栏目填写“CNY”原币币别栏目填写人民币原币离岸价栏目按照人民币离岸价的金额填写,原币汇率栏目填写“100”美元汇率栏目按实际汇率填写;

  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模块中的备注栏目必须标注人民币字样。

  二、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时, 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产生的以下有关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做人工挑过处理:

  ()疑点代码为S301,疑点内容为单证不齐(缺报关单、核销单或代理证明)”

  ()疑点代码为S33K,疑点内容为企业申报核销单号()与海关数据中对应核销单号不符

  ()其它出口收汇核销单疑点。

  三、其他未尽事宜有待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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