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函
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和相关代征单位于7月11日开始受理申报缴纳事宜。据此,我局对深圳市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进行如下调整:
一、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1%);
二、月租金≥5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请贵办根据以上政策变更修改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委托代征系统,确保自2011年7月11日起,按调整后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代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