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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纳税实务培训_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

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
一、 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有效期三年)
(1)业务概述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科学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信息采集表》
③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特区内新设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1)业务概述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证明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时间的发票或其他收入凭证的复印件
③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意:企业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非国高也可以)
(1)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③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另外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书面申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⑴研发活动说明。⑵项目范围说明。⑶诚信承诺声明。
⑤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⑥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⑦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⑧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具体归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领域和技术类别名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非国高也可以)
(1)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②实际发生的技术性转让所得明细表(包括项目名称、技术性转让所得金额、转让时间等明细及合计资料)
③经科技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④技术转让收入开具的发票原件、复印件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业务概述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
(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1)业务概述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
(3)提交表格及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
②《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明细表》
③税务登记证及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⑤经备案管理部门(市科信局)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⑥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及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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