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
“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销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出口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但要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三)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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