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公平竞争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的一种税收措施。
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把它表述为:“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是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过程中的增值额和进口货物金额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是指对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列举的消费税征收的一种税。
根据国税函[2004]955号文件规定,将出口企业分类如下:
1.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2.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3.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4.外贸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直接出口的货物,准予按现行规定的手续和程序办理退(免)税。
5.生产企业从流通企业购进并直接出口的货物,对退税试点的企业可按出口自产货物的规定,实行 “免抵退”税办法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