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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货物分类

(一)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且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才有办理出口免税并退税的资格:

1.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包括:外贸企业采购材料委托他人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可以退税。

2、其他特准退税的货物,详见《特准退(免)税政策文件汇编》

(二)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货物免税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国内流转环节承担的税负不予退税。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有: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列入免税项目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免税农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及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等。

2.计算机软件出口(海关出口商品码9803)实行免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3.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

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含黄金、铂金成份的产品,应按国税发[2005]12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4.出口企业出口的以下钻石产品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具体产品的范围是:税则序列号为71021000、71023100、71023900、71042010、71049091、71051010、7l131110、71131911、71131991、71132010、71162000。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

5.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印花税票。

6.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黑大豆(税则号为1201009200)出口免征增值税。

(三)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是指对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并且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款。

此类货物一般包括国家规定的出口退税率为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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