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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可退税的行为

(一)申报退税企业的名称与出口报关单中的经营单位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货单位名称、以及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其分割单中的购货企业名称不一致的货物,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但委托他人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外。

(二)挂靠企业、借权企业出口的货物不能退税。

(三)出口企业申报办理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伪造或发票内容不规范、印章不符的货物不能退税。

(四)凡有下列情况的,对该笔出口业务一律不予退税。

1.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的;

2.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的;

3.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的;

4.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的出口货物。

(五)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六)回函确认供货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出口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应将出口退税款追回。需要立案查处的,退税机关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1.供货企业为无生产能力的(生产能力包括供货企业自身生产的能力以及委托加工产品和外购产品,下同);

2.该批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3.该批货物中非自产货物的购进业务不真实。

(七)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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