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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货物视同内销

(一)需要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

1.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2.对视同内销货物不再办理退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外贸企业应在申报纳税当月向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二)视同内销办理流程

1.外贸企业申报上述不予退(免)税出口货物的,有关科室应将单证退回企业。对已审核通过或企业已经收到退税款的,还须视具体情况作出退单、拆单、追回已退税款、删除后台历史数据等处理。

2.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不退还消费税。

3.外贸企业有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情形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二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自行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外贸企业有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情形的,应在接到纳税通知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

4.综合管理科应定期将外贸企业延期后再次超期的报关单数据反馈给计算机信息管理科;

5.计算机信息管理科汇总统计应视同内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不定期地下发给各区、分局进行补征税款。

(三)视同内销抵扣证明开具

1.所需资料

(1)由外贸企业据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抵扣证明》”(一式三联);

(2)《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需提供纸质报表和相同内容的excel电子数据;

(3)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属委托加工业务的提供,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办理流程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无论内销还是出口,须将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外贸企业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如将已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税务机关查实后要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查处。

(2)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审核科室接到所辖企业的申请后,应根据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无误的,提交主管处领导审批。需要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企业提交的凭证、表格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抵扣证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发票明细表》与对应凭证的内容是否一致;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和计量单位与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是否匹配;

③外贸企业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开具《抵扣证明》;

④外贸企业申请开具《抵扣证明》所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否未办理过出口退税;

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办理了认证手续(审核人员可以在退税审核系统或金税系统中查询该发票的认证信息)。

(3)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抵扣证明》后,应立即在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开具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抵扣证明”章,并建立电子台账对已开具的证明进行管理。

(4)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开具的《抵扣证明》加盖“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业务专用章”后方为有效。《抵扣证明》第一联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留存,第二联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转交各主管征税的区、分局,第三联交给外贸企业。

(5)负责开具证明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审核科室应在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当月开具的《抵扣证明》第二联交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主管征税的有关区、分局应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派专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公室领取所辖企业上月申请并获准开具的《抵扣证明》。

(6)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计算机科定期统计外贸企业出口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单证,剔除其中的已备案、函调中的单证后,将需征税的报关单数据分发给相关区、分局。

(7)各区、分局核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后,对需视同内销征税而外贸企业未自行申报纳税的,应立即通知企业申报纳税。外贸企业应在接到通知后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申报纳税。对外贸企业未按时申报纳税或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各区、分局应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如有必要,可要求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予以协助。

(8)6、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

3.不得开具《抵扣证明》的情况

1.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3.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出口货物报关单已经办理过出口退税。

(四)对报关单退(免)税申报情况的核查。

1.各区、分局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下发的报关单数据的退(免)税申报情况有疑问的,可使用《关于核实报关单退(免)税申报情况的函》,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公务邮件形式,发给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一、二、调查科和综合科核实。

2.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有关科室收到《核实函》后,对所辖企业的报关单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填写《关于核实报关单退(免)税申报情况的回函》,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以公务邮件形式回复有关区、分局。

3.各区、分局根据核实情况,以及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回函情况,对报关单数据做出相应处理。报关单属于“已备案”、“已申报退税”或“函调途中”情形之一的,不需按内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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