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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料加工

(一)相关规定

1.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中第七条的规定,须先持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送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税务机关须逐笔登记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查。海关凭盖有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印章的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方能办理进口料件“登记手册”;对事先未到税务机关审核签章而以“进料加工”名义出口的货物,凡属于外贸企业出口的,其保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按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征销售料件的增值税。

2.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应先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签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据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规定税率计算注明销售料件的税额,主管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对这部分销售料件的销售发票上所注明的应交税额不计征入库。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时,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按照出口货物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免税进口料件的抵扣税额。

外贸企业采取作价加工方式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未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时,相应的复出口产品,外贸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免税。

3.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二)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料件保税进口后,外贸企业如采取作价加工方式将进口料件销售给生产企业,应持下列有关资料向综合管理科证明岗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1.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加工厂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已备案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申报软盘。

(三)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外贸企业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申报之前,应持下列资料向综合管理科申请办理进料加工业务备案登记。

1.进料加工手册(采取电子账册的,企业自行打印)

2.海关打印的水单(含加工贸易备案手册、进口料件清单、损耗对应清单)

3.外经局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业务申请审批表”、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损耗对应清单、进料加工协议、进料加工合同。

4.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或合同。

5.企业如有变更增加料件的,需提供海关打印的已变更的所有水单和外经局批准的所有变更资料(同上)。

(四)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进口料件采取作价销售方式出口的

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

出口退税额=加工厂开具的加工成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税金额×出口货物抵扣率-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

销售进口料件的应交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已对进口料件的实征增值税税款

抵扣率按照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和复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进口料件采取委托加工方式出口的

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出口货物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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