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含金产品出口
(一)免税不退税
出口企业出口含金(包括黄金和铂金)成份的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须转入成本处理。实行出口免税政策的含金成份产品的海关商品代码为:28431000、2843300010、2843300090、28439000、3824909030、3824909090、71110000、71123090、71129110、71129120、71129210、71129220、71129920、71129990、71131911、7113191910、7113191990、71131991、7113199910、7113199990、7114190010、7114190090、7114200010、7114200090、71151000、7115901020、7115901090、71159090等。
(二)含金产品免税证明
1.出口企业出口上述含金产品后,必须持以下资料填报《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企业,第二联交由综合管理科),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月向综合管理科单证受理岗申请开具免税证明。
(1)通过申报系统打印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2006年7月1日后出口的必须提供退税专用联);
(3)《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申报软盘。
同一张报关单上有非含金成份产品需要申报退税的,外贸企业可以提供报关单和核销单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用于申请免税,审核人员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申报表》及规定凭证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存退税部门,第二联交征税部门,第三联交由出口企业向征税部门申报免税,第四联交由出口企业留存),并将第二联交由征税部门审核办理免税。
3.出口企业持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含金产品免税证明》(第三联)在征税部门申报免税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须将免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入企业成本科目。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出口含金产品,企业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有关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税务机关要注意含金产品出口动态,凡发现企业出口的含金产品不属于上述海关商品代码,或上述商品代码有不含黄金、铂金成份产品,以及执行免税政策发现的其他问题等,要及时报告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