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委托加工
(一)委托加工业务
1.外贸企业采取委托加工方式收回货物出口的退税,按购进国内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金额,依原辅材料适用的退税率计算原辅材料的应退税额,支付的加工费,凭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金额,依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计算加工费的应退税额,计算调整进口料件的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购进原辅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金额×原辅材料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加工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
2.出口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收回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凭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发票和工缴费发票按规定办理退税。若原材料等属于进料加工贸易已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扣除已减征税款计算退税。
(二)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表
1.出口企业进行委托加工业务的退税申报必须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和委托加工合同;
2.填报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表,该表中必须注明委托加工业务的损耗率;
损耗率为加工过程中原材料耗料占原材料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即损耗率=[(原材料数量-成品数量)/原材料数量]×100%
原材料计量单位与成品计量单位若不一致,应换算成一致的计量单位,并提供有加工企业加盖公章认可的换算依据。
3.将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表与报关单、增值税发票、原材料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配套装订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