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的退税管理
(一)相应规定
1.外贸企业在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出口的货物,予以退税;
2.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又重新恢复认定的,对恢复之日起出口的货物,应予以退税;
3.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期间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执行免税政策,其进项不予抵扣或退税。
(二)办理流程
1.外贸企业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又重新恢复认定的,应在恢复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综合管理科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2.外贸企业申报恢复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出口货物的退税(包括申报函调单证),在办理变更退(免)税认定之日起90天内(90天的算法参照退税申报期的有关规定),除报送正常申报所需的报表、凭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或其它证明;
(2)注明有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效起始时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继续、转正)通知书》或其它证明;
(3)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说明。
3.外贸企业申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出口货物的退税,除报送正常申报所需的报表、凭证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注明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时间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或其它证明;
(2)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的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