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08-29 08:58: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16、17号等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 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增加了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异 地预缴的规定,主要思路如下: (一)需要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的业务 1.纳税人(除其他个人以外)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 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需要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的业务 1.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跨县市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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