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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小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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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08-29 08:39:00

国家税务局征收机关的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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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08-29 09:04:00投诉

(一)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其他个人以外)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 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 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其他个人)应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 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申报纳税。 4.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规定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规定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 述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 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 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 款。 4.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三)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3.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 (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 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第四十 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 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4.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财税〔2016〕36 号的附件 1 第四十五条规 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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