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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xm2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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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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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0-12-01 11:00:00

从A国进口,卖给B国,可以退税吗?
老师:
您好!
单位是外贸企业,现在从日本进口了一批商品,没有进过任何加工,出口给韩国。

请问:进口环节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退吗?

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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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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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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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12-01 17:05:00投诉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行的.
但动一下脑筋应是可以的.可以让别的公司DAI为进口,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再从DAI购的公司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出口就可以退税了,如果从事转口贸易更好.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会员交流区
回复时间:2010-12-01 12:09:00投诉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回复时间:2010-12-01 13:49:00投诉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都满足,可是123661答复说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退税,是真的吗?

疑惑,求相关法规!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回复时间:2010-12-01 14:08:00投诉

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l、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DAI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DAI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DAI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DAI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回复时间:2010-12-01 13:56:00投诉

根据现行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除符合视同自产产品规定并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同意的,不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视同自产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2号】、【国税函[2002]1170号】的文件规定界定。  对不退税的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回复时间:2010-12-01 14:05:00投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DAI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对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略) 四、办理免、抵、退税的基本程序和所需凭证

  (一)基本程序。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税务机关应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审批、清算、检查。

  (二)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DAI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五、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或未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主管国税机关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对已征税的货物,生产企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应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的,办理免抵退税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回复时间:2010-12-01 14:15:00投诉

综合以上各项规定,针对你公司的这种情况应该注意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否属于出口退税范围
二、根据现行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非自产货物,除符合视同自产产品规定并经市级国税机关批准同意的,不享受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视同自产产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52号】、【国税函[2002]1170号】的文件规定界定。
三、所需凭证。生产企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须提供下列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出口发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中远期结汇证明;
4、DAI理出口证明;
5、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回复时间:2010-12-01 15:58:00投诉

zdd55626:
      首先谢谢您的热心解答,但是请仔细看我的问题:

      1、我单位是外贸企业,不是生产企业。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是不需要“出口发票”的。

       3、外贸企业进口的商品复出口,真的不能退税吗?(备注:不是转口贸易)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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