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0-08-10 21:37:00投诉
深圳市所有出口企业均属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企业,其核销期限为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210天内(远期结汇除外)。但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必须将企业申报退税数据与出口收汇已核销电子数据比对相符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所列举六种情形包括: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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