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6-10-14 09:26:00投诉
国税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报告: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
(3)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丢失其他国税发票,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报告: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地税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要求,发票丢失空白发票需要登报作废并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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