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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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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6-11-03 09:24:00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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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6-11-03 09:44:00投诉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这些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在计算应纳税款时,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具体公式如下:

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子:李先生2016年1月实际取得工资收入9000元,年终奖3万元。如果其不采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计税方式,则所有同一月份收入应当合并纳税,故应纳税额=(9000+30000-3500)×30%-2755=7895元。

若采取优惠计税方式,其当月工薪收入应纳税额=(9000-3500)×20%-555=545元;对于年终奖应纳税额的计算,首先因为其当月工薪已高于法定费用扣除标准,故将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直接除以12个月,即:30000÷12=2500元,按其商数对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所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因此其年终奖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李先生当月应纳税额为3440元,较前一种方式少缴了4455元的税款,纳税人税负大大得以减轻。

那么如果李先生当月实际取得工资仅为3000元,年终奖5万元,那么他的当月工资收入因未达法定扣除标准,其应纳税额为零;年终奖的应纳税额=[30000-(3500-3000)]×10%-105=2845元。李先生当月应纳税额为2845元。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上述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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