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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销项税可否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点击次数:7218    发布时间:2012-8-1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问题内容:   某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该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回复建议: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

 问题内容:

  某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该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回复建议: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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