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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货物发生价外费用、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开票方法
点击次数:8429    发布时间:2012-8-20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摘要:
发生价外费用的开票方法。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的,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
发生价外费用的开票方法。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的,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果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此项价外费用应另行开具普通发票。价外费用项目表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价外费用必须与货物的价格、金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反映,不允许将价外费用单独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开票方法。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1)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货方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应在收到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相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下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随同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一起提交税务机关核查。收到购买方退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据。

(2)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3)试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按规定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临时外出经营开票方法。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子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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